华岩文苑 | 试论侗款文化的契约精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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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侗款文化的历史渊源


侗款文化是侗族在长期生存发展中形成的原生态自治体系,与湘黔桂渝山地区域的地理环境、历史境遇和民族特性融合,形成与中国传说中的三代禅让制度类似的古老自治文明体系。从地理基础来看,该区域重峦叠嶂、峡谷幽深,交通闭塞,与中原核心区域交流较少,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生存空间,为本土治理模式的孕育提供了天然土壤。该区域类似于阿姆斯特丹大学的历史学家威廉·范申德尔于2002年提出逃避朝廷管控的赞米亚地区,后来被美国学者詹姆斯·斯科特在2009年的著作中推广开来,这些古老的民主管理,逐渐被人们所认知。历史维度上,唐宋以来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实施羁縻政策,在承认中央统属的前提下,赋予少数民族自主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,这种宽松的治理环境使侗族得以脱离官方强制管控,以自我规制的社会秩序自治。从民族生存需求而言,侗族传统社会以农耕和渔猎为核心生计,山林权属划分、水利资源分配、跨村寨联防等事务需要统一协调,而分散的村寨布局又要求建立灵活高效的联合机制,侗款文化正是这种需求的体现。


作为原始氏族农村公社和部落联盟特征的遗存,侗款文化的形成可追溯至先秦时期的百越文化与三苗部落文化传承,经过魏晋南北朝的民族融合,至宋代已发展为成熟的治理体系。其核心精神在于“以约束众、以议成事”,通过集体契约与民主协商维系社会运转,形成了“有法无官”的传统自治形态,成为最古老的民主管理体系。


二、侗款文化的分类与组织


(一)款组织的层级分类

侗款组织以地域范围为核心划分标准,形成了层级分明且灵活联动的结构体系:


1. 小款:以单个村寨或相邻3-5个村寨为单位,兼具血缘与地缘属性,核心职能是处理内部纠纷、维护日常秩序,如调解邻里矛盾、规范生产行为等,是侗款体系的基础单元。


2. 中款与大款:中款由若干小款联合而成,大款则以流域、山系为纽带,覆盖多个中款区域,主要处理跨村寨的山林争端、水利分配和联防互助事务。典型的飞山大款发端于五代十国,经宋元明清不断完善,成为地域跨度广阔的治理联盟。


3. 特大款:侗族款组织的最高形式,几乎涵盖全民族聚居区,可达“头在古州,尾在柳州”的规模,主要承担抵御外侮、统一民族事务的职能,是极端情况下的民族联合机制。


(二)款约的内容分类

款约作为侗款文化的规则核心,涵盖社会生活各领域,按性质可分为三类:


1. 六面阴规:针对杀人、纵火、严重盗窃等重罪的惩戒条款,处罚严厉,旨在维护社会秩序。


2. 六面阳规:适用于小偷小摸、轻微纠纷等轻罪,处罚以教育悔过为目的,如“罚他喊寨敲锣”等形式,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。


3. 六面威规:侧重礼仪道德规范,倡导尊老爱幼、邻里和睦、热情好客等价值理念,是侗族伦理文化的集中体现。


此外,按功能还可细分为族源款(记载民族起源)、出征款(战时动员)、祭祀款(宗教礼仪)、习俗款(婚丧嫁娶规范)等,形成了“事事有规约、人人受约束”的规则网络。


(三)款组织的运行载体

侗款的有效运转依赖于完整的物化与仪式载体,款坪作为集会场所,是“合款”仪式的举办地;款牌与碑刻用于公示款约,黎平县竹坪村1757年的《款禁碑》、靖州三锹乡1842年的婚姻款规碑刻等,都是款约制度化的实物见证;款首作为组织者,由民众推举产生,无特权俸禄,平日务农、遇事主事;款脚负责传递消息、召集民众,形成了高效的信息传递网络;而杀猪宰牛、饮鸡血酒、吼声表决等仪式,则强化了款约的神圣性与民众的参与感。


三、侗款文化的治理特质


(一)宗教性内涵:信仰与仪式的支撑

侗款文化的宗教性集中体现于对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的融合,以及祭祀仪式在治理中的核心作用。“合款”仪式需由寨老主持祭祀“萨岁”(侗族女神),通过神圣仪式赋予款约至高权威,使规则获得宗教层面的合法性,但是又脱离了巫术治理的牢笼,不受宗教限制,而是民间世俗管理制度的根本。款词中的创世款(如《天地山河的来历》)、请神款等,将宇宙起源、民族迁徙与治理规则相结合,使民众在信仰认同中接受规约约束。部分款首同时承担祭祀职能,成为“俗权”与“神权”的统一载体,这种宗教与治理的深度绑定,极大增强了款文化的凝聚力。


(二)社会秩序的全面规制

侗款的世俗事务覆盖生产生活各方面,核心职能包括:


1. 纠纷调解:处理山林、水利、婚姻等各类矛盾,如清道光年间的婚姻款规碑明确禁止“舅霸姑婚”,规范彩礼标准,有效革除陋习。


2. 生产管理:制定山林保护、灌溉分配、农事协作规则,如款约中常见的禁猎、禁伐条款,保障生态平衡与生计可持续。


3. 治安维护:打击偷盗、纵火等犯罪行为,黎平《款禁碑》规定偷盗者“就地正法”,形成强力震慑。


4. 联防互助:组织跨村寨联合防御,在战乱或灾害时协调资源、互帮互助,体现共同体意识。


(三)民主自治特质:非世袭的平等治理

侗款文化最鲜明的特征是其原始民主属性,与世袭制形成本质区别:


1. 权力来源:款首由民众民主推举,核心标准是德高望重、通晓古规、处事公正,完全排斥血缘世袭,任期不固定,可随威望变化自然更替。


2. 决策机制:款约制定需经全体成年男子集会商议,“每户一当家人”均有平等发言权,最终通过集体表决形成共识,体现“公意”导向。


3. 权力性质:款首无固定俸禄与强制权力,仅作为规则执行者和事务协调者,治理依赖民众自愿服从与习俗约束力,而非暴力强制。

这种“选贤与能、议事以公”的民主特质,是侗族原始氏族民主制的鲜活遗存,与中原封建集权制度形成鲜明对比。


四、侗款文化的流传范围与同源民族治理模式


(一)核心流传区域

侗款文化主要流行于湘黔桂三省区毗邻的侗族聚居区,包括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、湖南怀化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、通道侗族自治县、广西柳州三江侗族自治县等区域。这些地区至今保留着款坪、款碑等实物遗存,“飞山大款”“十洞十三寨”等款组织传统仍在民间有深远影响,部分村寨仍会举行简化的“合款”仪式。


(二)类似民族治理模式比较

侗款文化并非孤立存在,西南少数民族在相似生存环境中发展出诸多同源自治模式,核心特征均为“民主协商、习俗为规、长老主导”,具体包括:


1. 苗族议榔制:与侗款并称“西南少数民族自治双璧”,以“议榔会议”制定“榔规”,由“榔头”主持执行,涵盖生产、治安、生态等事务,同样采用民主推举制,埋岩为约,与侗款组织形态高度契合。


2. 瑶族石牌制:将公约刻于石牌公示,形成“石牌律”,内容涉及山林权属、婚姻家庭等,石牌头人由推选产生,治理逻辑与款约“刻石为凭”的传统一脉相承。


3. 壮族寨老制:由德高望重的长者主持村寨事务,制定村规民约、调解纠纷,兼具世俗管理与祭祀职能,与侗款的基层治理逻辑一致。


4. 基诺族长老会:以长老为核心统筹村寨事务,传承民族文化,重大决策经集体商议,体现“长老主导+民主协商”的共同特质。


这些模式与侗款文化同属西南少数民族“习惯法自治体系”,均以地域共同体为基础,以习俗规约为核心,以民主参与为保障,是适应山区生存环境的治理体系。


五、侗款文化在基层自治中的特殊作用与当代价值


(一)传统基层自治中的核心功能

在历史上,侗款文化通过三大作用维系侗族社会稳定:

1. 秩序建构功能:以款约为核心形成“软法治”体系,实现“路不拾遗、夜不闭户”的社会状态,弥补了官方治理的缺位。


2. 文化凝聚功能:通过款词传承民族历史、伦理道德,在“合款”仪式中强化族群认同,使分散的村寨形成文化共同体。


3. 风险应对功能:通过层级联动机制,高效处理跨区域纠纷与外部威胁,保障族群生存安全。


(二)当代转型与实践价值

随着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立,侗款文化虽已退出主导地位,但仍发挥着独特补充作用:


1. 乡村治理赋能:多地将款约精神融入村规民约,通道“侗款”、靖州“飞山大款”分别列入省、市级非遗,形成“民警+寨老+款约”的调解模式,有效化解民间纠纷。


2. 文化传承载体:款词、合款仪式、款碑等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,承载侗族历史记忆与生态智慧,为文旅融合、乡村振兴提供文化支撑。


3. 法治建设补充:款文化中的民主协商、诚信守约理念,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,有助于构建“德治、法治、自治”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。


结 语


侗款文化是侗族在特殊地理与历史条件下孕育的治理智慧结晶,其层级分明的组织形态、“宗教+世俗”的双重职能、非世袭的民主特质,构成了独具特色的自治体系。从历史典籍中的零星记载到当代学术的系统研究,从传统社会的“无王而治”到现代乡村的治理补充,侗款文化始终保持着强大的适应性与生命力。作为西南少数民族自治模式的典型代表,它不仅与苗族议榔制、瑶族石牌制等共同构成了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体系,更以其原始民主基因与共同体意识,为当代基层治理、民族团结与文化传承提供了宝贵借鉴。在乡村振兴与文化强国建设的背景下,深入挖掘侗款文化的当代价值,实现传统智慧与现代治理的有机融合,既是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,也是对中国特色基层治理体系的丰富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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