华岩文苑 | 略论宗教与政治关系形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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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与政治的关系,是现当代社会国家治理的核心议题之一,其国家形态演化,反映了人类社会对“神圣与世俗”“信仰与理性”的深度解读,从而实现国家科学治理的路径与方法。本文以“政教关系”为核心,思考“神权国家、世俗国家(含新世俗国家、后世俗国家)到无神论国家”的解析与分类,解读各类治理形态的理论溯源、核心特征与实践样态,剖析其治理逻辑差异,并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不同的研究视野。


一、序 言


从古代城邦的神权统治到现代国家的政教分离,宗教与政治的关系,始终深刻影响现当代社会国家治理方式、社会价值与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。按以往宗教学的研究二分法(神权国家/世俗国家)已难以理解现代社会的多元形态,需要将新世俗国家、后世俗国家等新生研究类型,并明确无神论国家的本质与属性。本文通过梳理各类形态的理论根基,研究其逻辑关联与核心差异,为理解现代国家治理的多样性提供学理支撑。


二、宗教与政治关系的核心形态


(一)神权国家


什么是神权国家呢?源于“君权神授”思想与宗教教义的统治合法性论证,核心观念是“神权高于政权”,国家权力的终极合法性来自神的意志。其理论根基可追溯至中世纪天主教的“双剑论”(教会掌握精神权力,君主掌握世俗权力,但精神权力高于世俗权力),以及伊斯兰教的“乌玛”理念(宗教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的统一)。

神权国家是政教合一的治理形态,宗教领袖直接掌控或主导国家权力;法律体系以宗教典籍为核心依据(如基督教教会法、伊斯兰教沙里亚法);宗教信仰具有强制性或排他性,公共生活被宗教符号与礼仪所主导。


比如梵蒂冈,教皇既是宗教领袖也是国家元首,治理完全遵循天主教教义;伊朗最高神权领袖为国家最高决策者,法律深度融合伊斯兰教教义。


(二)世俗国家


世俗国家的理论框架,是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、社会契约论与政教分离思想。洛克在《论宗教宽容》中提出“教会与国家分离”,卢梭《社会契约论》主张国家权力源于公民共识而非神授,康德的“理性自治”思想进一步强化了世俗化治理的合法性,这些理论共同构成世俗国家的思想根基。


世俗国家的政教边界明晰,宗教组织不得干预政治、司法、教育等公共事务,国家权力不介入宗教内部事务;国家对各类宗教保持中立,保障公民信仰自由与不信仰自由;法律基于世俗理性与社会现实立法,与宗教教义无直接关联。


如法国(《1905年世俗化法案》明确禁止公共领域宗教符号,严格限制宗教干预公共事务,宗教团体可参与社会公益,但不得影响国家立法与行政决策等。


1. 新世俗国家


新世俗国家源于对传统“绝对世俗化”模式的反思,核心是“在政教分离原则上兼容宗教多元化”。理论代表包括印度学者阿希斯·南迪的“多元世俗主义”,主张避免世俗化对宗教的压制,尊重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合理地位及积极作用。


新世俗国家坚持政教分离原则,但放宽宗教在公共领域的适度空间;不推行单一意识形态,以法律规范宗教活动,适配多宗教并存的社会现实;注重平衡宗教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。

如古巴2019年修宪从无神论国家转为世俗化国家,保障宗教信仰自由,允许宗教组织参与慈善、文化事务等。印度宪法确立国家的世俗属性,平等对待各类宗教,宗教影响社会生活但不主导社会政治治理。


2. 后世俗国家


由德国哲学家尤尔根·哈贝马斯提出后世俗国家概念,打破“世俗化即宗教退出公共领域”的传统认知,认为现代社会中宗教并未消退,反而成为公共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哈贝马斯主张,世俗社会应承认宗教的公共价值。


后世俗国家治理方式,制度上保持世俗属性,权力来源与法律基础仍为世俗化;宗教价值观成为政治合法性的补充,宗教道德与信仰常用于凝聚社会共识、塑造国家身份;宗教组织在伦理争议、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中拥有一定话语权。


美国宪法规定政教分离,但宗教话语深度融入政治叙事,总统演讲常提及“上帝使命”,宗教团体影响堕胎、同性婚姻等政策争议。德国近年宗教团体在难民安置、养老福利等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,受到人们的关注。


(三)无神论国家


无神论国家形态,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思想与科学理性主义,核心理论框架是“以世俗化、科学化理念主导国家治理”。马克思提出“宗教是人民的鸦片”,主张国家治理应脱离宗教束缚,以物质生产与社会现实为依据;列宁的“政教分离”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宗教与国家权力的边界,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的同时,反对宗教干预政治、司法、教育等。


无神论国家本质是世俗国家的特殊形态,坚持政教分离与法律世俗化;官方意识形态倡导无神论,不承认神的存在,以科学理论指导国家发展;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但严格规范宗教活动,禁止宗教干预社会公共事务。


中国宪法规定“政教分离”,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,通过《宗教事务条例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)。朝鲜官方意识形态倡导无神论,宗教活动受法律严格规范,国家治理完全基于世俗政治理念。


(四)宗教与政治其他分类


除上述核心形态外,还存在两类特殊形态,丰富了宗教与政治关系的谱系:

1. 宗教友好型世俗国家:理论上源于“温和世俗主义”,国家虽坚持政教分离,但对宗教持积极包容态度,宗教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拥有较大参与空间。如土耳其历史上实行政教分离,但伊斯兰教在社会生活中影响深远,国家对宗教活动持包容态度。


2. 国教制国家:理论来源是“宗教认同与国家认同”统一,国家确立某一宗教为国教,但不实行神权统治,政治权力仍为世俗化形态。如英国的国教为圣公会,国王为教会元首,但国家治理以世俗法律为依据,宗教不干预政治核心决策。泰国国教为佛教,佛教伦理影响社会规范,但政治权力属于世俗政府。


三、各类形态的治理逻辑


治理逻辑启示


1. 神权国家:适用于宗教认同高度统一的小型社会,但其排他性容易引发宗教冲突,难以适配现代多元社会治理的需求。


2. 传统世俗国家:通过严格政教分离保障社会公平,但过度限制宗教公共表达可能引发信仰群体不满,从而影响政治的稳定性。


3. 新世俗国家:以灵活包容适配宗教多元化,为多元宗教国家提供了“分离而不排斥”的治理范本,核心是通过法律界定宗教活动边界与内容。


4. 后世俗国家:承认宗教的公共价值,为宗教与世俗社会的对话提供了渠道,但其风险在于宗教势力可能过度介入社会公共事务,引发社会矛盾。


5. 无神论国家:以科学理性凝聚共识,适合强调现代化与世俗化转型的国家,核心是在保障信仰自由的同时坚守政教分离原则,国家既不鼓励也不限制宗教。


6. 国教制国家:通过国教强化国家认同,但需避免对少数宗教的歧视与打压,维持宗教平等是社会治理的关键。


四、结 语


宗教与政治关系形态的演化,本质是现代国家在“多元与统一”“自由与秩序”之间的动态平衡。从神权国家到世俗国家的转型,是现代化进程的主流趋势,而新世俗国家、后世俗国家的出现,则体现了对宗教多元现实的适应与反思。无神论国家与国教制国家作为特殊形态,进一步丰富了国家治理模式。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不在于“是否排斥宗教”,而在于“如何通过制度设计界定政教关系”,无论是严格分离、灵活包容还是适度融合,其本质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稳定,实现公民权利保障与国家发展的统一,这些国家治理形态的实践经验,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国家治理提供了多元参考与研究样本。